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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外经院教字〔2017〕31号
关于印发《关于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
课程学分转换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二级部门:
学校制订了《关于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课程学分转换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2017年4月27日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印发
关于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课程学分转换的实施方案
我校自2011年起开展交换生项目,派送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合作院校和交换学生逐年增加。截至2016年底,交换生人数已经近150人。为规范交换生的组织与管理,学校已于2016年出台《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湘外经院教字[2016]11号)。为进一步拓展学校交换生项目,鼓励学生出国学习热情,促进我校与国外合作院校之间的学术交流,现结合工作实际,就交换生课程学分的转换及认定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 选课要求
1.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申请交流学校的课程设置及相应学期的开课情况,并对照我校所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交流期间的课程学习计划。
2.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尽可能修读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应的课程,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尽可能多修课程。
二、 课程认定基本原则
1.交流学习的专业,要求与学生在我校所就读的专业相同(对方学校无相同专业时,应尽可能按相近学科专业交流)。
2.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应在对方学校所开课程中,尽量选修符合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和满足对学生培养要求的课程。
3.所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的相同性与相近性原则,分别对应我校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4.凡在对方学校所修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如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与我校相应专业教学计划无法对应的,可按选修课程认定,原则上认定为公共选修课。
三、 学分/学时对应原则
1.课程学分转换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其中理论课程1学分对应18学时(2016版人才培养方案按1学分对应16学时)。
2.学分互换的课程其学分数原则上应当对等,且在我校申请认定的总学分数不能超过交流学习期间对应学期获得的总学分。
3.双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不一致时:
(1)若某交流学习课程学分高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单门课程学分时,可根据学分实际情况对应我校一门或多门相应课程的学分数,但要求课程内容相近。
(2)若某交流学习课程学分低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单门课程学分时,则可用满足学分数要求的课程教学内容相近的多门交流学习课程互换、认定为我校该门课程,或在我校增加选修1门满足学分要求且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
4.学生交流期间在我校应修的公共必修课,可在学生交换学习结束并返校后,就近时间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补考,考核通过后获得学分;课程平时成绩(按占总评成绩30%计算)主要考察学生交换学习表现及是否按时返校情况,由国际教育学院评定,课程总评成绩按实际分数登录。
5.学生的交流学习经历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同意后可认定为在我校应修的认知实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学分。
四、 课程名称对应原则
1.学生交流学习所修课程转为我校公共必修和专业必修课的,课程名称应调整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名称。选修课程可调整为我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也可采用交流学习的课程名称。
2.交流学习期间所修的外文课程名原则上须翻译成中文课程名称,按中文课程名称规范记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