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教师(下称外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教管理工作立足学校国际化办学定位,服务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旨在营造校园国际氛围,提高师生外语水平,开拓师生国际视野,增强师生国际竞争力。
第三条 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需择优选聘、依法依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外教聘请与管理工作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外教招聘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发布学校年度外教需求通知、收集二级学院外教需求信息、制定招聘计划并报人力资源处审定。
2. 负责外教招聘组织工作,包括外教资源拓展、初期资格筛选、候选人确定,并协助二级学院做好外教面试工作。
3. 负责外教聘请手续办理,包括准备外教合同,核定外教工资及福利待遇,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帮助外教办理出入境体检、派出所临时住宿登记、保险购买、工作居留许可签证办理等。
4. 负责外教入校后的联络沟通和日常管理。
5. 负责外教课时统计及工资福利的上报。
6. 协助用人部门(二级学院)做好外教教学相关工作。
7. 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做好涉及外教的管理工作。
8. 负责对外教进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教师道德规范、中国国情等内容;维护外教在校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用人部门
第五条 用人部门(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外教需求计划的上报,包括所需外教的语种以及国籍、学历、专业、教学经验等岗位要求,并负责外教的面试或技术考核。
第六条 用人部门(二级学院)应为外教配备合作教师,为外教在教学、科研、生活、活动组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确保对外教做到“要求明确、管理有效、信息畅通、服务到位”。
第七条 用人部门(二级学院)应加强与外教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
1. 向外教说明用人部门(二级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要求等基本情况。
2. 及时通知外教教学安排、教室分布、法定假日调休及涉及教学的其他相关信息。
3. 鼓励外教与本单位教师、学生正常友好交往,积极帮助外教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用人部门(二级学院)对外教进行教学管理。
1. 每学期开课之前须向外教介绍所教授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和计划。
2. 组织外教与合作教师的教学合作,确保外教的教学能有效融入学校教学体系,促进双方业务水平的提高。
3. 做好外教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教优质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四章 聘用
第九条 聘用条件
1. 年龄在18至60周岁,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或不良嗜好,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类外教需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
2. 因违纪或其他非正常原因被其他单位辞退过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
第十条 聘用流程
1. 需求申报。用人部门(二级学院)根据年度教学安排提前一学期填写《外籍教师需求审批表》(见附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 计划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核各用人部门(二级学院)提交的需求申请。如果在学校年度招聘计划内,则直接开展招聘工作;如未在年度计划内,需报分管校领导和人力资源处审批。
3. 计划发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需求计划,通过相关渠道获取候选人,在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借助中介机构进行招聘外教;用人部门(二级学院)亦可择优推荐。
4. 资格审查。候选外教提供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并如实填写《外籍教师个人情况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对符合基本条件者,通知用人部门(二级学院)安排面试或技术考核。
5. 面试或考核。用人部门(二级学院)组织面试或考核,主要考察应聘外教的专业基础、教学能力和职业素养,并提交面试或考核结论。
6. 确定人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学校外教聘用合同规定与拟聘外教协商工资、待遇,并结合用人部门(二级学院)意见,决定是否聘用。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外教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外教合同的签订、存档,学校法务部门协调、监督合同内容的落实。
第十二条 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人员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与应聘者商谈或承诺合同外条件及薪金待遇等问题。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需使用学校的框架性合同,内容包括聘期、工作岗位、课时、工作地点、工资福利待遇、岗位职责、违约责任、安全责任书等。
第十四条 外教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一旦签订合同,用人部门(二级学院)应将其视为本单位员工予以管理;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及时通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中规定履行合同的第1个月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经考察外教不能满足岗位需求,或消极怠工,或无法完成教学任务,试用期满前一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告知该外教聘用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二级学院)应在外教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对其教学效果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评估,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合同中明确规定,外教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教师道德规范,不得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煽动或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超出工作许可证范围前往其他单位工作。
第六章 出入境管理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外教的报批手续。在签订合同后向湖南省科技厅申办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外教入境24小时内,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入境15日内向湖南省科技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卡证;入境30日内向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工作居留许可签证。
第十九条 外教自行安排住房,学校按月给予住房补贴。合同期内现行补贴标准为2000元/月。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帮助外教熟悉校园及周边环境,对其入住及日常生活提供语言支持和人文帮助。
第二十一条 外教出境与入境(含香港、澳门、台湾)须提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外教离开长沙市,也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返回长沙后及时告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二条 不再续聘的外教,离任前应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外教安排抵达和离任的接送服务,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